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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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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威海勞務派遣中需要了解什么問題?
作者:
威海金朝人力資源
威海勞務派遣在使用的時候有很多的規定和需要了解的細節,具體有哪些需要了解和認識的問題呢?下面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。
威海勞務派遣公司能夠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商定試用期。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商定一次試用期。
威海勞務派遣公司也是用人單位,而用工單位雖是實踐的用人單位,卻不能與勞動者構成勞動關系。所以在勞務派遣中,不論勞動者被派遣至哪家企業,同一派遣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商定一次試用期。這是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則得出的必然結果。
問題是,用工單位能與派遣公司商定試崗期嗎?試崗不合格,能退回嗎?依據《規則》中的退回機制來看,似乎這種做法會面臨一些障礙。因而,提示廣闊用工單位留意,在承受派遣員工時,需確認分明,派遣公司能否能夠與該員工商定試用期,以免帶來不用要的費事。
威海勞務派遣協議條款更細化
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:
(一)派遣的工作崗位稱號和崗位性質;
(二)工作地點;
(三)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;
關于勞務派遣協議的必備條款,《勞動合同法》中本就有相應論述,而此次《規則》予以了進一步的細化。
依據規則,以后在勞務派遣協議中(普通是在附件《增減員表》中表現)應當明白崗位性質和派遣數量,而這兩項在以往的操作中,鮮有單位明白。所謂“崗位性質”,即指“暫時性”、“輔助性”以及“替代性”崗位;派遣數量,普通針對同一批次的數量,同時注明總數量,以便雙方核對。
另外,有些內容雖不屬于法定的必備條款,但為了防止雙方的了解分歧及糾葛,理應在威海勞務派遣協議中呈現,它們觸及:威海勞務派遣公司的義務(詳細可參看《規則》第八條)、用工單位的義務(詳細可參看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條、第六十三條以及《規則》第九條)、員工辭職時的告知義務、派遣機構法人實體滅失時的人員安頓問題、派遣機構無行政答應時的處置問題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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