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20
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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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
威海勞務派遣公司有什么義務?(下)
作者:
威海金朝人力資源
威海勞務派遣公司的義務不可逃避
威海勞務派遣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則,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,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。
《規則》關于用工單位的義務,重點強調了“同工同酬”。此前,網絡曾一度熱議“同工同酬”只含工資不含社保和福利。最終《規則》的表述為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”,由此可見,用工單位除了要提供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,還要提供相同的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。
乍一看《規則》的表述,似乎對勞動者更為有利,畢竟是將“福利待遇”歸入了同工同酬的思索范圍。但是,認真剖析就會發現,這里實踐上還是有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:何謂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”?例如,補充公積金、企業年金能否屬于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?關于很多公司來講,這實踐上是不與崗位相關的,而是具有普遍性的。關于這些福利待遇,不給予派遣員工享用,違背《勞動合同法》和《規則》的相關條款嗎?從字面意義來了解,顯然是不違背的。但若如此了解,又顯然不具有公平性。
因而,威海勞務派遣公司還是要對一切的福利制度停止梳理,掃除跟身份掛鉤的福利待遇,而盡量以其他更為合理的要素與福利掛鉤,例如技藝、績效等。
威海勞務派遣員工受傷或職業病
在勞務派遣的三角關系中,由于與勞動者實際構成勞動關系的還是勞務派遣單位,所以發生工傷后,工傷責任的承擔者只能是勞務派遣單位。當然,由于實際用工的還是用工單位,所以對于工傷的調查核實、提供職業病認定的相關資料等工作仍離不開用工單位的協助,最終責任的承擔,派遣公司往往也會通過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承擔,因此,勞務派遣單位扮演的更多的還是處理手續性事務的角色。
這就要提醒廣大用工單位,要加強兩方面的工作:
1、威海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中,對處理工傷、職業病員工過程中,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的各自義務應當予以明確,對于違約者的違約責任同樣需要明確,以免出現分歧;
2、實際操作中,對威海勞務派遣公司的社保繳納進行監管,避免因派遣公司不交社保而給大家帶來風險的情況出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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